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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巡四等 112年 [海洋巡護科航海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9 題

甲將房屋設定普通抵押權給乙銀行後,甲又將該房屋出租給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乙間設定抵押權契約無效
  • B 甲、丙間之租賃契約無效
  • C 甲、乙間設定之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房屋之租金由甲收取
  • D 甲、乙間設定之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房屋之租金由乙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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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個人將房子抵押給銀行借款時,他是否還擁有這間房子的『處分權』與『使用權』?在銀行還沒有因為債務問題向法院聲請扣押這間房子之前,這間房子產生的收益,依法應該由誰來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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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精準地選出了正確答案!這題考驗的是「抵押權設定後對物之使用收益權」的觀念。依《民法》第 866 條規定,不動產所有人在設定抵押權後,依然可將房屋出租給他人,且原本的抵押權不受影響,故甲乙間的抵押權與甲丙間的租約皆為有效。

法定孳息的收取權

至於租金該由誰收取?由於普通抵押權不移轉占有,房屋所有權仍屬於甲,甲自然有權繼續收益並收取租金。只有當債務未清償,抵押權人乙依《民法》第 873 條規定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且抵押物被法院查封後,抵押權的效力才會及於租金(法定孳息)。因此在抵押物被查封前,房屋租金當然由甲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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