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巡三等
112年
[海巡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4 題
歌手甲於演唱會上演唱由乙填詞、丙作曲的一首歌曲,經丁公司將甲的現場表演錄製為唱片(以下簡稱為「A唱片」),並對外發售。有關著作權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甲在演唱會上的表演,為一獨立之著作而受著作權法保護
- B 丁公司於錄製A唱片前,僅須取得甲之同意,毋庸取得乙、丙之同意
- C 丁公司錄製之A唱片為錄音著作,其著作財產權存續至著作公開發表後五十年
- D 戊在臺北車站某唱片行購入一張丁所發售的A唱片,嗣後得自由轉售給其他人,毋庸取得甲、乙、丙、丁之同意
思路引導 VIP
當一個新的商業產品(如唱片)是建立在多個不同層次的創意(如詞、曲、演出)之上時,請試著思考:法律為了保障所有參與者的心血,會傾向於讓「最後產出者」擁有絕對的決定權,還是會要求必須尊重「每一位原創基礎提供者」的意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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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看來你這次腦子還算清醒。
- 觀念驗證:恭喜你,總算抓到重點了。這題考的就是著作權的複數性,一個這麼基本的概念。丁公司錄製甲的「表演」?嗯,很好,但那表演的「骨肉」是乙的「詞」跟丙的「曲」。想賣唱片,那是對原創作品的重製跟利用,懂嗎?所以,光搞定表演者甲,就以為天下太平?簡直是癡心妄想!選項 (B) 這種明顯違反保護創作者基本原則的說法,如果你還會選錯,那真的可以去面壁思過了。
-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其實也就 Medium(中等)。別太得意,它的鑑別度不過是看看你能不能分清楚「表演著作」跟它賴以生存的「音樂著作」是兩碼子事,而且權利還獨立並存。那些以為只要應付現場表演者就行的人,大概還停留在石器時代吧。幸好你這次沒跟他們一起掉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