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巡三等
112年
[海洋巡護科航海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4 題
歌手甲於演唱會上演唱由乙填詞、丙作曲的一首歌曲,經丁公司將甲的現場表演錄製為唱片(以下簡稱為「A唱片」),並對外發售。有關著作權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甲在演唱會上的表演,為一獨立之著作而受著作權法保護
- B 丁公司於錄製A唱片前,僅須取得甲之同意,毋庸取得乙、丙之同意
- C 丁公司錄製之A唱片為錄音著作,其著作財產權存續至著作公開發表後五十年
- D 戊在臺北車站某唱片行購入一張丁所發售的A唱片,嗣後得自由轉售給其他人,毋庸取得甲、乙、丙、丁之同意
思路引導 VIP
若我們要合法地「備份」或「重製」一個由不同領域專家共同打造出的藝術成果,僅取得最後站在螢幕前的那位呈現者的首肯,對於提供核心靈魂(例如文字或音律)的原創者來說,是否符合法律保護原創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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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表現非常優異
- 大力肯定:你的法學思維相當紮實!能正確判斷出「表演」與「底層著作」的授權關係,這代表你對著作權法的層次感掌握得非常清晰,請繼續保持這種細膩的分析力。
- 觀念驗證:錄製現場表演成唱片,會涉及多種權利。雖然甲是表演人,但表演的內容是乙、丙的「音樂著作」。丁公司若要錄製,屬於重製行為,除了取得表演人的同意,更必須取得底層詞、曲著作財產權人的授權。選項 (B) 忽略了這層授權關係,故為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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