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巡三等申論題
112年
[海洋巡護科航海組] 船舶操作與船上人員管理
第 三 題
三、為避免負責船舶當值或操作安全之船員因疲勞所肇致的危險,請問 STCW 2010 公約中有關工作與休息時數及容許例外情形之相關規定為何?試述之。(2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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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這題,首先要聯想到 STCW 2010(馬尼拉修正案)中針對「休息時數」的硬性數字底線(每日 10 小時、每週 77 小時)及其分割原則。其次,論述重點必須精確點出公約容許的「例外情形」,包含船長在緊急狀況下的絕對指揮權,以及主管機關核准下每週休息得縮減至 70 小時的嚴格條件(如最多連續兩週、分割次數放寬等),以展現對法條數字與實務細節的精確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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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 STCW 2010 年馬尼拉修正案(第 VIII/1 條及 A-VIII/1 節)為確保航行安全與防止海洋污染,針對負責當值及負有安全、保安與防污職責的船員,制定了嚴格的適任(Fitness for duty)標準,以避免疲勞駕駛及操作失誤。 【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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