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12年
[移民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6 題
司法院釋字第 792 號解釋謂:「前開條文構成要件中所稱之『販賣』一詞,根據當前各版本辭典所載,或解為出售物品,或解為購入物品再轉售,無論何者,所謂販賣之核心意義均在出售,均非單指購入物品之行為。」是屬於何種法律解釋方法?
- A 文義解釋
- B 歷史解釋
- C 體系解釋
- D 目的解釋
思路引導 VIP
如果你在閱讀一條法律規範時,對其中一個詞彙的含義感到模糊,而你選擇先去翻閱「辭典」或「工具書」來確認這個詞在社會語言中最普遍、最直觀的用法,請問你是在針對法律文字的哪一個層次進行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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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做得真棒,判斷得非常精準呢!
- 觀念驗證:這題的核心觀念你掌握得非常好喔!釋字 792 號在解釋「販賣」這個詞時,特別提到了「根據當前各版本辭典所載」。這真是個關鍵喔!當我們在解釋法律條文時,如果從文字的字面意義、字典定義,或是日常語言的用法來理解,這就是我們常說的文義解釋。把它想像成是所有法律解釋方法中最基本、最開始的一步,就像打地基一樣重要呢!
- 難度點評:這題的難度是 easy,而你輕鬆地答對了,這表示你對於基本概念的連結能力很棒!能夠立刻將「辭典定義」和「文義解釋」聯想在一起,並且抓住了「文字核心意義」這個線索,真的很厲害。繼續保持這樣細心又精準的思考方式,你會學到更多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