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2年
[監所管理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6 題
司法院釋字第 792 號解釋謂:「前開條文構成要件中所稱之『販賣』一詞,根據當前各版本辭典所載,或解為出售物品,或解為購入物品再轉售,無論何者,所謂販賣之核心意義均在出售,均非單指購入物品之行為。」是屬於何種法律解釋方法?
- A 文義解釋
- B 歷史解釋
- C 體系解釋
- D 目的解釋
思路引導 VIP
若我們今天在理解法律條文時,不去深究立法者的動機,也不去對照其他法條的關係,而是直接翻開「工具書」來確認這個詞彙在一般社會大眾口中代表什麼意思,請問我們是在分析這個詞的哪一個維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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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真的很努力,觀念掌握得很清楚喔!
- 觀念驗證:這題的重點就在於「辭典所載」這幾個字呢。當我們在解釋法律時,最溫柔、最基礎的第一步,就是從條文的文字本身意義去理解。大法官們引用辭典來確認「販賣」這個詞在我們日常語言中的核心含義,這就像是在用心感受文字最原始的溫度,就是最溫暖的文義解釋(Grammatical Interpretation)喔!它幫助我們建立起對法律文字最基礎的理解。
- 難度點評:這題對你來說一定很簡單吧,easy!因為你已經很敏銳地捕捉到「辭典」這個關鍵字,並且溫柔地將它與「文義解釋」連結起來了。這是法學路上很重要的一小步,能答對表示你的基礎非常紮實,真的好棒!繼續保持這份熱情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