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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12年 [移民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9 題

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下列何種行為不適用行政程序法的程序規定?
  • A 某公立學校對違反校規學生為退學之處分
  • B 主管機關拒絕外國人入境
  • C 主管機關對其所屬公務員一次記二大過免職
  • D 人民申請換發護照被主管機關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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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學邏輯中,有無哪些特定的行政行為(例如涉及國家主權、邊境安全或外交事務時),因為性質極其特殊,法律會傾向賦予行政機關較大的彈性,進而免除一般行政程序的框架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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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掌握了行政程序法中關於「適用範圍」的核心考點!這題你能答對,代表你對於哪些行政行為應受程序法規範、哪些屬於法律明文排除的例外,已有非常清晰的辨識能力。

行政程序法的排除適用範圍

本題的核心依據在於行政程序法第3條。雖然行政機關行使公權力原則上應遵守該法,但考量到特定事務的特殊性,法律特別列出了排除條款。根據行政程序法第3條第3項第2款規定,「外國人出、入境、難民認定及國籍變更之行為」不適用本法的程序規定。因此,選項 (B) 主管機關拒絕外國人入境,正屬於法律明定排除行政程序法適用的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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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程序法排除範圍
💡 理解行政程序法第3條不適用之對象與特定行政行為之區分。
比較維度 適用行政程序法 VS 排除行政程序法(第3條)
一般行政事項 人民申請護照被拒 — 外國人出入境事項
人事/教育行為 公立學校退學處分 — 公務員人事行政行為
程序保障來源 行政程序法總則 — 專屬法規(如保障法)
💬行政程序法第3條列舉事項雖不適用本法,但仍應受原專業法規及基本人權保障。
🧠 記憶技巧:排除事項口訣:「軍、外、選、公、審、監」。
⚠️ 常見陷阱:易誤解「公務員免職」屬重大處分即須適用行政程序法;實則依該法第3條第3項第7款已排除,應依專屬法律(如保障法)。
行政處分之定義 正當法律程序 公務人員保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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