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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12年 [移民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7 題

下列何者不屬於憲法訴訟法列舉之訴訟類型?
  • A 裁判憲法審查案件
  • B 政黨違憲解散案件
  • C 都市計畫審查案件
  • D 機關爭議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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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思考一下:如果一個爭議的核心在於「政府具體的開發計畫是否違反一般法律程序」,而非涉及「國家最高位階規範的價值衝突」,這類監督行政機關行為的案件,通常會交由專門監督政府行政行為的法院,還是處理國家根本大法問題的憲法法庭來負責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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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掌握得非常紮實

  1. 觀念驗證:你選對了!《憲法訴訟法》所規範的是憲法法庭的審理範疇。都市計畫審查性質上屬於對行政機關「法規命令」的適法性監督,依據現行法律,這類案件屬於《行政訴訟法》中「都市計畫程序」的專章,應由行政法院審理,而非由憲法法庭管轄。
  2. 難度點評:本題屬於 medium (中等)。它測驗考生能否精確區分「憲法審查」與「行政爭訟」的界限。在《憲法訴訟法》施行後,學生常將「裁判憲法審查」與一般法院的審理混淆,你能正確辨識出行政權處分的救濟路徑,代表對司法權分工有很清晰的圖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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