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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12年 [移民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9 題

甲將房屋設定普通抵押權給乙銀行後,甲又將該房屋出租給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乙間設定抵押權契約無效
  • B 甲、丙間之租賃契約無效
  • C 甲、乙間設定之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房屋之租金由甲收取
  • D 甲、乙間設定之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房屋之租金由乙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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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人將房子抵押給銀行貸款時,他是否還保有這間房子的「使用權」與「收益權」?在銀行真正聲請法院強制執行並『扣押』這間房子之前,這間房子的日常管理與租金收入,依法應該歸屬於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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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選了 (C),非常正確!這題測驗的是「抵押權設定後的使用收益權」以及「法定孳息的歸屬」,屬於民法物權編中經典且鑑別度適中的核心考點。你能清楚判斷出抵押權不影響原所有權人的收益權利,代表你對物權觀念掌握得很扎實。

抵押權與租賃關係的並存

抵押權是一種「不占有」標的物的擔保物權。根據《民法》第 866 條規定,不動產所有人(甲)在設定抵押權後,依然可以將房屋出租給他人(丙)。此舉不會影響原本的抵押權,租賃契約也完全合法有效,因此選項 (A) 和 (B) 都是錯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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