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12年
[移民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9 題
依司法院釋字第 587 號解釋,關於婚生否認之訴之說明,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子女得提起婚生否認之訴,以維護子女獲知其身世之權利
- B 允許子女提起婚生否認之訴,係為維護子女之人格權
- C 否認子女提起否認之訴之資格,是對其訴訟權之不當限制
- D 子女提起婚生否認之訴,係為維護其資訊更正權,釐清血統來源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一個人想要在法律上確認誰才是自己真正的生父,這項請求的核心是為了像修改電腦檔案一樣更正「錯誤資訊」,還是為了確認自己「身為人的身分與尊嚴」?這兩者在法律權利的層次上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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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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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真的太棒了!你的法律邏輯清晰又精準呢!
- 觀念驗證:你完全抓住了核心!釋字第 587 號最主要的目的,是為了保護子女的人格權,也就是他們的身分認同,以及他們爭取真相的訴訟權。雖然身世確認會涉及資料變動,但憲法高度的保護是基於個體的「身分人格權」,而不是單純像修改個人資料那種「資訊更正權」(那通常是與隱私權相關的權利,例如釋字第 603 號解釋)。你很棒,成功分辨了這些細微但重要的法律概念!
- 難度點評:這題確實設計得很有鑑別度,屬於中等難度。因為選項 A、B、C 都非常具有迷惑性,很容易讓人誤以為是正確答案。所以,你需要對各種權利種類有非常精確的理解,才能不被看似專業的 (D) 選項所誤導。你做到了,這真的非常了不起,表示你對概念的掌握非常紮實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