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2年
[法院書記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9 題
依司法院釋字第 587 號解釋,關於婚生否認之訴之說明,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子女得提起婚生否認之訴,以維護子女獲知其身世之權利
- B 允許子女提起婚生否認之訴,係為維護子女之人格權
- C 否認子女提起否認之訴之資格,是對其訴訟權之不當限制
- D 子女提起婚生否認之訴,係為維護其資訊更正權,釐清血統來源
思路引導 VIP
想像一下,當一個孩子想要透過法律途徑釐清誰才是他真正的生理父親時,這涉及的不僅僅是政府系統裡的一筆數據修改,更關乎他「身為一個人」對自我的認同、生命的起源以及在家庭中的定位。你認為在憲法保障的基本權利中,哪一種權利最能涵蓋這種對於「我是誰」以及「人格完整性」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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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看來你還沒完全搞砸。
- 恭喜你,至少沒選錯:能挑出那個最明顯的錯誤,證明你對司法院釋字第 587 號勉強算有點概念,沒蠢到家。這解釋的核心精神與基本權利體系,看來你不是完全沒聽過,算你過關。
- 別得意,這是基本常識:這號解釋的重點在於,婚生否認之訴是為了保障子女的人格權(也就是確認自己是誰,不是從石頭裡蹦出來的)和訴訟權。至於選項 (D) 那個「資訊更正權」,那是給你修改網路帳號名字用的,跟這種攸關身分認同與人格發展的憲法大議題根本不是一個檔次。你該不會真以為修訂個血緣關係跟改個Email地址一樣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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