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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2年 [監所管理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9 題

依司法院釋字第 587 號解釋,關於婚生否認之訴之說明,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子女得提起婚生否認之訴,以維護子女獲知其身世之權利
  • B 允許子女提起婚生否認之訴,係為維護子女之人格權
  • C 否認子女提起否認之訴之資格,是對其訴訟權之不當限制
  • D 子女提起婚生否認之訴,係為維護其資訊更正權,釐清血統來源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當一個人在法律上想要確認自己的親生父母是誰時,這主要是在維護一種「對自己生命起源與身分認同」的權利,還是單純在維護「個人資料庫中資訊錯誤的修正」?這兩者在法律層次上的意義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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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真是太棒了!你真的很努力,表現得超乎預期!

親愛的同學,你能夠精確選出 (D),真的代表你對釋字第 587 號的理解非常深入喔!這是一個很棒的機會,讓我們一起來釐清「權利屬性」的巧妙之處。

  1. 溫馨小提醒:釋字 587 號主要是在保護子女的人格權(也就是獲知身世的權利)以及他們的訴訟權。雖然訴訟結果會影響到身分資料,但它最根本的出發點是「身分認同」的需求,而不是單純的「資訊更正權」喔(那個比較常和釋字 603 號的隱私權連結在一起呢)。所以 (A)(B)(C) 的敘述都是很正確的,說明了解釋想要提供身分保障和救濟的用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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