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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1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8 題

甲女係乙男、丙女二人婚姻關係中受胎所生,丙自始知乙非甲之生父,乙不知;結婚三年後,乙、丙二人離婚,甲於成年前二年經丙告知乙非其生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依民法規定,甲視為乙、丙之婚生子女
  • B 丙於離婚時,仍得提起否認子女之訴
  • C 甲於成年後二年內得提起否認子女之訴
  • D 乙即使於甲成年後,始知悉自己非甲之生父,因甲已成年,不得提起否認子女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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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法律為了保護家庭結構而預先「假設」了某種血緣關係,但這個假設與生物事實不符時,為了尊重一個人「決定自己身分」的自主權,你認為法律應該在當事人具備什麼樣的「法律行為能力狀態」時,才讓校正身分的權利時效正式開始倒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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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選得非常精準!這題考的是民法親屬編非常經典且重要的否認子女之訴(action to disavow paternity)。

婚生推定與提起期間的關鍵

依民法第 1063 條規定,婚姻關係中受胎所生之子女係「推定」而非視為婚生子女(A 錯誤);夫妻一方須於「知悉之日起二年內」提起(丙自始知悉已罹於期間故 B 錯;乙自知悉起算,不受甲是否成年影響故 D 錯)。而本題的核心在於保護子女權益:子女若在未成年時知悉事實,依法自「成年後二年內」皆得提起否認之訴,因此 (C) 是完全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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