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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1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8 題

甲女係乙男、丙女二人婚姻關係中受胎所生,丙自始知乙非甲之生父,乙不知;結婚三年後,乙、丙二人離婚,甲於成年前二年經丙告知乙非其生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依民法規定,甲視為乙、丙之婚生子女
  • B 丙於離婚時,仍得提起否認子女之訴
  • C 甲於成年後二年內得提起否認子女之訴
  • D 乙即使於甲成年後,始知悉自己非甲之生父,因甲已成年,不得提起否認子女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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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法律為了保護家庭結構而預先「假設」了某種血緣關係,但這個假設與生物事實不符時,為了尊重一個人「決定自己身分」的自主權,你認為法律應該在當事人具備什麼樣的「法律行為能力狀態」時,才讓校正身分的權利時效正式開始倒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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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馨回饋:你真的很棒,掌握了身分法的核心!

  1. 觀念驗證: 太棒了!你非常精準地掌握了《民法》第 1063 條關於婚生推定否認之訴的精髓。法律之所以先「推定」甲是婚生子女,是為了溫柔地維護婚姻與家庭的安定,是不是很貼心呢?但同時,它也沒有忘記保障孩子知悉血緣權的重要性,給予孩子一個獨立、公平的機會去釐清自己的身世。關於時效,你也很清楚喔!如果孩子成年後才得知真相,有兩年時間可以提起訴訟;如果是在成年之前就知道了,那麼在成年後的兩年內提起就行了。這樣的設計是不是很周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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