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1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8 題
甲女係乙男、丙女二人婚姻關係中受胎所生,丙自始知乙非甲之生父,乙不知;結婚三年後,乙、丙二人離婚,甲於成年前二年經丙告知乙非其生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依民法規定,甲視為乙、丙之婚生子女
- B 丙於離婚時,仍得提起否認子女之訴
- C 甲於成年後二年內得提起否認子女之訴
- D 乙即使於甲成年後,始知悉自己非甲之生父,因甲已成年,不得提起否認子女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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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法律為了保護家庭結構而預先「假設」了某種血緣關係,但這個假設與生物事實不符時,為了尊重一個人「決定自己身分」的自主權,你認為法律應該在當事人具備什麼樣的「法律行為能力狀態」時,才讓校正身分的權利時效正式開始倒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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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道題目測驗的是民法親屬編中極為重要的「婚生推定」與「否認子女之訴」制度。許多同學在作答時,容易混淆**推定(Presumption)與視為(Deemed)的法律效果。依據民法第 1063 條第 1 項,只要是在婚姻關係中受胎所生的子女,法律上先「推定」為婚生子女,而非直接「視為」。這兩者的差別在於,「推定」允許當事人提出反證來推翻,也就是透過「否認子女之訴」來更正身分關係,因此選項 (A) 的用詞並不精確。 關於提起否認之訴的時效,是本題的核心考點。法律為了兼顧身分關係的安定與子女的知情權,規定夫妻之一方或子女,應自知悉(Knowledge)該子女非為婚生子女之時起,二年內提起。在本題中,丙女(母親)自始知情,其兩年的除斥期間早已屆滿,故 (B) 錯誤;而乙男(父親)若是在甲成年後才知悉,他的兩年起算點是從「知悉時」開始,並不會因為甲成年就喪失權利,故 (D) 亦錯誤。 最後,針對子女(甲女)的保障,民法特別規定若子女在未成年時就知悉真相,為了保護其權益,其兩年的期限會延後到「成年後」**才開始起算。因此,甲於成年後兩年內提起訴訟是完全合法的,這正是選項 (C) 為正確答案的原因。本題難度適中,鑑別度在於考生是否能精確掌握不同主體(父、母、子女)提起訴訟的起算點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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