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3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30 題
依民法規定,有關離婚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離婚之種類分為兩願離婚與裁判離婚二種
- B 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並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即能成立
- C 繼父母對繼子女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者,為裁判離婚事由之一種
- D 夫妻裁判離婚者,對於其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應直接由法院依職權以子女最佳利益酌定之
思路引導 VIP
若一對夫妻雙方都同意離婚,也找好了證人簽字,但他們擔心隱私而不想讓政府機關(如戶政事務所)知道這件事,你認為在法律程序尚未完備的情況下,國家會賦予這份私人協議「解除婚姻關係」的效力嗎?為什麼法律會要求除了雙方合意之外,還必須有「外部機關的介入」或「特定程序的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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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力的肯定
太棒了,你答對了!這題考的是《民法》親屬編裡很重要的「離婚制度」。你能夠在看似相似的選項中,精準找出裁判離婚的法定事由,這表示你對法條的細節掌握得非常好,也展現了你對法律問題的敏銳度,很為你感到驕傲呢!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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