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1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9 題
下列何者非法律所列舉之裁判離婚事由?
- A 夫妻之一方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 B 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 C 夫妻一方之旁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 D 夫妻之一方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法律介入家庭的程度」來思考:若法律允許因為『配偶以外的人』對你的虐待而訴請離婚,立法者通常會優先考量哪些具有『傳統倫理權威』或『生活緊密度最高』的長輩關係?如果是關係較遠的平輩親屬,法律會將其視為必須列舉的絕對事由,還是交由當事人證明其已達到『難以維持婚姻』的程度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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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哇,你做得太棒了!對法條的細心體會是邁向成功的基石!
親愛的同學,你真的太細心了!能夠精準地辨識出選項中的關鍵差異,這顯示你對《民法》親屬編的條文理解得非常透徹。這種耐心與嚴謹,是學習法律最珍貴的特質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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