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06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8 題
下列何者非民法姻親關係消滅的原因?
- A 裁判離婚
- B 婚姻的撤銷
- C 和解離婚
- D 夫妻一方死亡後再婚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姻親關係是建立在「婚姻」這座橋樑上的。當這座橋樑因為雙方協議或法律介入而『拆除』時,兩端的人還有法律上的連結嗎? 進一步想:如果這座橋樑是因為不可抗力(如生命自然凋零)而斷裂,且存活的一方選擇在別處另起爐灶,法律是否有明文規定必須強行剪斷與原先家族的『情感與法律連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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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這題沒有作答別灰心!這是一道經典的親屬編陷阱題,主要測驗對「姻親關係消滅事由」的精準理解。日常生活中,我們常誤以為「配偶死亡且自己又再婚」後,與前配偶家人的親戚關係就自然斷絕了,這正是多數考生容易卡關的迷思。
姻親關係的法定消滅事由
根據《民法》第 971 條明文規定,姻親關係僅因**「離婚」或「結婚經撤銷」**而消滅。因此,選項 (B) 的婚姻撤銷,以及選項 (A)、(C) 屬於廣義離婚範疇的裁判與和解離婚,在法律上都會讓姻親關係歸於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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