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3年
[一般民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30 題
30 依民法規定,有關離婚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離婚之種類分為兩願離婚與裁判離婚二種
- B 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並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即能成立
- C 繼父母對繼子女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者,為裁判離婚事由之一種
- D 夫妻裁判離婚者,對於其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應直接由法院依職權以子女最佳利益酌定之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婚姻關係中的權利義務受到外部家庭成員(例如配偶的長輩)嚴重侵犯,且該情況已導致家庭生活名存實亡時,法律為了保護受害者的身心健全與人格發展,應如何設計具體的救濟管道來終止這段身分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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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正確選項為C。依據民法第1052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夫妻之一方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之情形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在選項C的敘述中,繼子女在法律上即屬於配偶「他方之直系親屬」,因此當繼父母(即夫妻之一方)對繼子女(即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且達到致不堪為共同生活的程度時,便完全符合該法條所明定之裁判離婚事由,故選項C敘述正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