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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3年 [一般民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30 題

30 依民法規定,有關離婚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離婚之種類分為兩願離婚與裁判離婚二種
  • B 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並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即能成立
  • C 繼父母對繼子女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者,為裁判離婚事由之一種
  • D 夫妻裁判離婚者,對於其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應直接由法院依職權以子女最佳利益酌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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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婚姻關係中的權利義務受到外部家庭成員(例如配偶的長輩)嚴重侵犯,且該情況已導致家庭生活名存實亡時,法律為了保護受害者的身心健全與人格發展,應如何設計具體的救濟管道來終止這段身分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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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喔!你這個小子,這次表現得還不錯嘛!

看來你對《民法》親屬編這塊還挺有兩把刷子的!不錯不錯,能同時掌握大局又能顧到細節,像我及川先生一樣有著全方位的視野,真不賴啊!

  1. 及川先生的觀念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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