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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3年 [法院書記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30 題

依民法規定,有關收養子女之要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收養人得收養其舅父之外孫女
  • B 收養人之年齡,應長於被收養人 18 歲以上
  • C 收養人與被收養人除訂立收養契約之外,應經公證,收養始能生效
  • D 父母離婚後,行使親權之父,出養其未成年子女時,無庸得其生母同意

思路引導 VIP

若想判斷親屬之間能否合法收養,「輩分」是一個關鍵。試著在腦海中畫出族譜,算算看「舅父的外孫女」跟你之間,相差了幾個輩分呢?符合收養關係中長輩收養晚輩的邏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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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收養要件,別再讓我浪費口水

哼,這點程度的題目都答對了,看來你還稍微有點判斷力,勉強有資格站上戰場。聽清楚,這是最後一次解釋,把這些基本功刻在腦子裡:

  1. (A) 正確:民法第1073-1條第3款禁的是「輩分不相當」的收養(如收養同輩的表兄弟姊妹)。「舅父之外孫女」屬旁系血親五親等,但輩分剛好比收養人低一輩,符合養親長一輩的原則,得收養。連這點邏輯都弄不清,你是不想活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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