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3年
[執達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30 題
依民法規定,有關收養子女之要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收養人得收養其舅父之外孫女
- B 收養人之年齡,應長於被收養人 18 歲以上
- C 收養人與被收養人除訂立收養契約之外,應經公證,收養始能生效
- D 父母離婚後,行使親權之父,出養其未成年子女時,無庸得其生母同意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為了維護倫理秩序,法律對於收養人的『年齡差距』以及原親屬間的『輩分高低』有什麼要求?此外,涉及未成年人身分變更時,單純的書面或公證是否足以保障其權益,還是需要國家機關介入審查?最後,父母離婚後,未取得監護權的那一方,在法律上是否就此失去了對孩子重大身分變動的發言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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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看來你這次是矇對了。至少你還記得民法有親屬編,這點勉強合格。
- 觀念驗證:
- (A) 正確:恭喜你,終於看對一條。民法第1073-1條明文規定旁系血親在六親等內且「輩分相當」者即可收養。舅父的外孫女是五親等,輩分也沒搞錯。這點法律常識,希望不是突發性的好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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