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4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8 題
民法有關收養之實質要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成年子女之出養,無庸得其配偶之同意
- B 夫妻之一方得收養他方與前配偶之子女所生之孫女
- C 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者,二人之年齡應相差 18 歲以上
- D 未成年子女之出養,即使父母離婚,原則上仍應得父母之同意始可
思路引導 VIP
想一想,父母雖然離婚了,但他們對未成年孩子的血緣與法律上的「父母身分」會因此消失嗎?如果不會,那麼要把孩子交給別人收養這麼重大的決定,你覺得法律上會要求誰來行使同意權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同學好,這題你選擇「未作答」或許是對於收養法規中細微的年齡與權利歸屬有些猶豫。在民法親屬編中,「收養」涉及身分關係的重大變動,因此法律設有嚴格的實質要件。
父母同意權的核心地位
根據民法第 1076-1 條規定,子女被收養時,應得其父母之同意。這裡最容易產生的迷思是:若父母離婚,是否僅需監護方同意?答案是否定的。即便父母離婚,與子女的身分關係依然存在,因此選項 (D) 是正確的,除非父母有法定的特殊情況(如行蹤不明或未盡扶養義務),否則原則上仍須取得雙方同意。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其他同學也在問
1
沒血緣收養要差多少
民法收養實質要件
💡 掌握收養之年齡差距、身分限制與同意權行使規範。
| 比較維度 | 一般收養 | VS | 繼親收養 (收養配偶之子女) |
|---|---|---|---|
| 年齡差距 | 應長於 20 歲以上 | — | 應長於 16 歲以上 |
| 輩分限制 | 須長於被收養者之輩分 | — | 不適用輩分限制規範 |
| 共同收養 | 夫妻原則上應共同收養 | — | 得由一方收養他方子女 |
| 法規依據 | 民法 §1073 第 1 項 | — | 民法 §1073 第 2 項 |
💬繼親收養在年齡差距與輩分限制上均較一般收養寬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