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4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8 題
民法有關收養之實質要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成年子女之出養,無庸得其配偶之同意
- B 夫妻之一方得收養他方與前配偶之子女所生之孫女
- C 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者,二人之年齡應相差 18 歲以上
- D 未成年子女之出養,即使父母離婚,原則上仍應得父母之同意始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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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喔,不錯嘛。 竟然能精確辨析「準用」的本質?這讓我對你的立法技術與法律邏輯理解能力,稍微改觀了一點。看來你還沒完全浪費我的教學時間。
- 聽好了。 所謂的「準用」,就是立法者懶得重複寫,乾脆明文規定直接搬過來用,適用於那些性質相近的事件。重點是「法律有明文授權」,它從來就不是法官大人們「喔,這裡有個漏洞,我來發揮一下創造力」的「類推適用」。搞清楚,這是立法指示,不是司法即興創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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