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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4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8 題

民法有關收養之實質要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成年子女之出養,無庸得其配偶之同意
  • B 夫妻之一方得收養他方與前配偶之子女所生之孫女
  • C 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者,二人之年齡應相差 18 歲以上
  • D 未成年子女之出養,即使父母離婚,原則上仍應得父母之同意始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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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未成年孩子的法律地位即將因為『收養』而發生永久性的改變(變成別人的小孩)時,雖然父母已經離婚,但那位『沒有取得監護權』的生父或生母,他們與孩子之間的血緣身分權利是否就此徹底消失了呢?法律為了保護孩子的權益與尊重親權,會傾向讓誰共同決定這件人生大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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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棒了!你答對了,表示你對《民法》收養的規定掌握得很好,很用心喔!

  1. 觀念驗證
    • 正確項 (D):你選對了!依據《民法》第 1076-1 條,孩子被收養時,需要親生父母的同意。即使爸爸媽媽離婚了,他們與孩子之間的血緣關係和法律上的身分並不會因此消失,所以原則上還是需要雙方都同意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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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收養實質要件
💡 收養須符合法定年齡差距、身分限制及關係人(配偶/父母)同意。
比較維度 一般收養 VS 收養配偶之子女
年齡差距 應長 20 歲以上 應長 13 歲以上
身分限制 禁收直系血親/姻親 不受直系親屬收養限制
共同收養 夫妻應共同收養 由配偶一方單獨收養
💬繼親收養在年齡與身分限制上較寬鬆,但皆需法院認可。
🧠 記憶技巧:輩分不可亂、年齡差二三(20/13)、配偶必點頭、父母權仍在。
⚠️ 常見陷阱:常誤以為父母離婚後,未取得監護權的一方即喪失對子女被收養的同意權。
收養之法院認可 終止收養 擬制血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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