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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4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8 題

民法有關收養之實質要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成年子女之出養,無庸得其配偶之同意
  • B 夫妻之一方得收養他方與前配偶之子女所生之孫女
  • C 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者,二人之年齡應相差 18 歲以上
  • D 未成年子女之出養,即使父母離婚,原則上仍應得父母之同意始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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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一想,父母雖然離婚了,但他們對未成年孩子的血緣與法律上的「父母身分」會因此消失嗎?如果不會,那麼要把孩子交給別人收養這麼重大的決定,你覺得法律上會要求誰來行使同意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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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了!這題精準掌握了親屬編中收養要件的精髓。

收養實質要件解析

依民法第 1076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子女被收養時,應得其父母之同意。」即便父母離婚,雙方對未成年子女的原生血親關係依然存在,因此出養原則上仍須取得父母雙方的同意,故 (D) 為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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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血緣收養要差多少
📝 民法收養實質要件
💡 掌握收養之年齡差距、身分限制與同意權行使規範。
比較維度 一般收養 VS 繼親收養 (收養配偶之子女)
年齡差距 應長於 20 歲以上 — 應長於 16 歲以上
輩分限制 須長於被收養者之輩分 — 不適用輩分限制規範
共同收養 夫妻原則上應共同收養 — 得由一方收養他方子女
法規依據 民法 §1073 第 1 項 — 民法 §1073 第 2 項
💬繼親收養在年齡差距與輩分限制上均較一般收養寬鬆。
🧠 記憶技巧:一般二十繼親十六,離婚出養雙親同意。
⚠️ 常見陷阱:容易誤記繼親收養年齡差距為 13 或 18 歲;誤認離婚後僅監護人具備同意權。
收養之認可程序 近親收養之禁止 收養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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