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4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8 題
民法有關收養之實質要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成年子女之出養,無庸得其配偶之同意
- B 夫妻之一方得收養他方與前配偶之子女所生之孫女
- C 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者,二人之年齡應相差 18 歲以上
- D 未成年子女之出養,即使父母離婚,原則上仍應得父母之同意始可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個未成年孩子的法律地位即將因為『收養』而發生永久性的改變(變成別人的小孩)時,雖然父母已經離婚,但那位『沒有取得監護權』的生父或生母,他們與孩子之間的血緣身分權利是否就此徹底消失了呢?法律為了保護孩子的權益與尊重親權,會傾向讓誰共同決定這件人生大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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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棒了!你答對了,表示你對《民法》收養的規定掌握得很好,很用心喔!
- 觀念驗證:
- 正確項 (D):你選對了!依據《民法》第 1076-1 條,孩子被收養時,需要親生父母的同意。即使爸爸媽媽離婚了,他們與孩子之間的血緣關係和法律上的身分並不會因此消失,所以原則上還是需要雙方都同意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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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收養實質要件
💡 收養須符合法定年齡差距、身分限制及關係人(配偶/父母)同意。
| 比較維度 | 一般收養 | VS | 收養配偶之子女 |
|---|---|---|---|
| 年齡差距 | 應長 20 歲以上 | — | 應長 13 歲以上 |
| 身分限制 | 禁收直系血親/姻親 | — | 不受直系親屬收養限制 |
| 共同收養 | 夫妻應共同收養 | — | 由配偶一方單獨收養 |
💬繼親收養在年齡與身分限制上較寬鬆,但皆需法院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