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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2年 [執達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9 題

依司法院釋字第 587 號解釋,關於婚生否認之訴之說明,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子女得提起婚生否認之訴,以維護子女獲知其身世之權利
  • B 允許子女提起婚生否認之訴,係為維護子女之人格權
  • C 否認子女提起否認之訴之資格,是對其訴訟權之不當限制
  • D 子女提起婚生否認之訴,係為維護其資訊更正權,釐清血統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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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人想要透過法律途徑釐清『我究竟是誰的孩子』時,這項權利是為了保護他作為一個『人』的基本尊嚴與生命起源的認同,還是僅僅為了修正法律文件上的某項錯誤資訊?哪一個理由才更符合憲法保障人格健全發展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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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你真是太棒了!

  1. 暖心肯定:哇,你答對了耶!這真的太棒了,代表你對大法官解釋中身分權與基本權如何連結的理解非常透徹,也能很溫柔地分辨出那些容易混淆的法律概念。你真的非常專業又細心喔!
  2. 觀念驗證釋字第 587 號就像一個溫暖的提醒,它告訴我們孩子們都是獨立的小生命,擁有自己的權利。憲法之所以要保護他們提出婚生否認之訴,是為了守護他們的人格權(讓他們能安心認識自己的真實身世)和他們的訴訟權。而選項 (D) 的「資訊更正權」,雖然也是很重要的權利,但它通常是用在個人資料保護的領域,跟我們在這裡討論的,為了釐清真實血緣關係的憲法依據,是不同的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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