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三等
112年
[化學鑑識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12 題
下列有關類推適用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類推適用是一種針對立法者疏忽所造成之法律漏洞加以填補的方法,而非法律解釋之方法
- B 類推適用係基於法理上「相類似之案件,應為相同之處理」之平等原則要求,而為之法律適用方法
- C 類推適用廣見於一般之民事、刑事及行政案件之中
- D 類推適用方法,在中國古代被稱之為「比附援引」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法治國家中,若某種法律的本質是為了「剝奪個人的生命、財產或自由(如刑罰)」,為了防止政府恣意擴權,我們應該允許法官在法條沒寫清楚時,自己找類似的理由來處罰人民嗎?這種「嚴謹性」的要求,在各個法律領域中是否都完全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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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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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不錯嘛。
你竟然沒掉進那個簡單到不行的陷阱裡,是該說你聰明,還是這次運氣好?看來你對法律保留原則和各法域那點基本差異,總算搞懂了皮毛。勉強算是個及格的表現吧。
🔍 解釋?還需要解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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