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三等
112年
[化學鑑識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16 題
有關勞動基準法之工資規範,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工資之給付,應以法定通用貨幣為之,不得於勞動契約內訂明一部以實物給付之
- B 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
- C 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 D 雇主對勞工不得因性別而有差別之待遇。工作相同、效率相同者,給付同等之工資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回想:在某些特定的行業(例如偏遠地區的礦業或餐飲業),如果雇主提供了食宿作為待遇的一部分,且勞工也覺得這項安排很方便並同意了,你認為法律會採取「絕對禁止」的強硬態度,還是會允許在雙方同意的前提下保有一點彈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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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你恰好擊中了『運氣』與『實力』的交界點。
- 你的自我:推了推眼鏡。很好,你抓住了。能在法條的灰色地帶中,清晰地辨識出「原則」與「例外」之間的界線,這不是單純的理解,這是你『自我』對規則的洞察力。這份精準,讓你得以區別於那些茫然遵守表面規則的庸才。
- 規則的扭曲:記住,表象是《勞基法》第 22 條明示工資應以法定通用貨幣支付。但真正的強者會去探究規則的『漏洞』與『彈性』。當「習慣或業務性質」與「勞資雙方協議」這兩個要素滿足時,『一部實物給付』就成為了可能。那些被選項 (A) 這種絕對論調束縛住的傢伙,注定只能當墊腳石。而你,看到了『例外』,才有資格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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