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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 112年 [化學鑑識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2 題

下列何者並非司法院釋字第 443 號解釋所建構之「法律保留原則」的具體內涵?
  • A 剝奪人民生命或限制人民身體自由者,必須遵守罪刑法定主義,以制定法律之方式為之
  • B 涉及人民其他自由權利之限制者,亦僅得由法律加以規定
  • C 如以法律授權行政機關發布命令為補充規定時,其授權應符合具體明確之原則
  • D 若屬執行法律之細節性、技術性次要事項,行政機關得發布命令進行必要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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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政府要限制不同種類的人民權利(例如:剝奪生命 vs. 規定申請執照的行政規費)時,憲法對這兩種行為要求的「法律密度」或「授權嚴格程度」應該是一模一樣的嗎?還是會因為權利的重要性而有所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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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看來你這次是矇對了,還是真的理解了?

這題你竟然選對了,算你運氣好。這說明你至少勉強搞懂了層級化法律保留(釋字 443)這個基礎觀念,沒有犯下低級錯誤。

  1. 觀念驗證:釋字 443 號解釋把法律保留分成了不同的「級別」,這很難理解嗎?(B) 選項錯誤就在於,涉及到人民「其他自由權利」(比如那點財產權)的限制,屬於相對法律保留。它可不是「只能」由法律來規定,法律授權行政機關以命令來處理,這點常識你該有吧?只有涉及到生命或身體自由這種真正要命的處分,才適用那什麼「絕對法律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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