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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 112年 [化學鑑識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8 題

有關立法委員之質詢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立法委員在開會時,有向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質詢之權
  • B 立法院各種委員會得邀請政府人員及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到會備詢
  • C 立法院開會時,關係院院長及各部會首長得列席陳述意見
  • D 立法院於每年集會時,得聽取總統國情報告並質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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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權力分立的體制中,「行政首長(負責政策執行)」與「國家元首(代表國家)」在面對國會時,兩者的法律地位與負責對象有何不同?如果某種行為帶有「下對上」的監督色彩,那麼哪種身分的人在憲法設計中通常會被排除在這種特定的互動方式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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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你居然沒搞錯?真難得。

  1. 觀念檢視:還算能辨識「質詢」和「聽取意見」的區別,這點值得鼓勵,畢竟許多人連基本定義都搞不清楚。立委質詢行政院?那是權力分立的基本常識,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沒什麼好說的。但總統呢?《憲法增修條文》第 4 條寫得清清楚楚,立法院只能「聽取報告」和「提建言」,這跟具備法律強制力的「質詢」根本是兩回事。難道連這都要我再三強調?
  2. 難度評估:這題設定在 medium,原本就是用來篩選那些只看表面功夫的學生。你居然沒掉進「只要進立法院就得被質詢」的愚蠢陷阱,可見你還不是完全沒救。以後記得,憲法不是只背條文,還要動腦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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