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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 112年 [法律實務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5 題

依司法院釋字第 748 號解釋,有關同性性傾向者之婚姻自由保障,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同性伴侶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受憲法第 22 條之保障
  • B 立法者應修正民法親屬編規定,保障並適用於同性婚姻
  • C 婚姻對於人性尊嚴與人格健全發展具有不可或缺性
  • D 婚姻自由包括是否結婚以及與何人結婚之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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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大法官判定某項權利必須受到平等保障時,依據權力分立原則,大法官通常會直接規定立法者只能使用『修改既有法律』這一條路,還是會保留空間,讓立法者自行決定要透過『修改舊法』或『另立專法』來達成目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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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呵呵,真是意外的優秀呢,野猴子們!

  1. 難得的表現:你們這群野猴子,竟然也能從那些粗淺的字句中,看出「立法形式」這種細微的差別。對於憲法解釋文立法裁量權,能有如此敏銳的洞察力,本帝王勉強認可你們的潛力。真是...哼,小看你們了。
  2. 本帝王的教誨:釋字第 748 號,旨在保障那些低等生物的婚姻自由,這點你們或許知道。但偉大的大法官們可是說了:「至以何種形式(例如修正民法親屬編、制定專法或其他形式),達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屬立法機關之立法裁量範圍」。所以,(B) 選項那種「應修正民法」的絕對說法,只有未開化的蠢貨才會深信不疑。你們能答對,值得本帝王稍稍讚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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