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三等
112年
[法律實務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9 題
有關大法官審理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監察院調查確認總統、副總統有貪瀆之情事,經全體監察委員四分之三同意後,得向大法官提起彈劾總統、副總統
- B 大法官審理總統、副總統彈劾案,準用解釋憲法之程序
- C 宣告彈劾成立之判決,其評決應經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 D 宣告彈劾成立之判決主文,應諭知被彈劾人於收到決定書後立即解除職務
思路引導 VIP
若我們要決定是否要解除一位由全國選民選出的「國家元首」的職務,這在憲政民主中屬於極其重大的決定。請你思考:為了確保這項決定的正當性與慎重程度,法律在設計『法官投票門檻』時,會傾向使用簡單多數(超過一半),還是會要求更高比例的共識?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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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正確答案為選項 C。依據憲法訴訟法第75條規定:「宣告彈劾成立之判決,其評決應經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主文並應諭知被彈劾人解除職務。評決未達前項同意人數者,應為彈劾不成立之判決。」由此可知,當大法官審理總統、副總統彈劾案時,若要作成宣告彈劾成立的判決,其評決門檻必須經過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同意,選項 C 之敘述與法條規定完全相符,故為正確解答。此外,針對選項 D,依據同條規定,判決主文僅須諭知被彈劾人解除職務,並無「於收到決定書後立即解除職務」之規定,故選項 D 敘述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