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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 112年 [營繕工程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4 題

依大法官解釋及憲法法庭判決,有關人民服公職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服公職權為廣義參政權之一環
  • B 如對服公職權所為之差別待遇,涉及公務人員之免職,應以中度標準予以審查
  • C 由行政機關行使公務員之免職處分,牴觸憲法第 77 條規定司法院掌理公務員懲戒之意旨
  • D 警消人員同一考績年度中平時考核獎懲累積達二大過予以免職,不生違反憲法保障人民服公職權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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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行政機關完全沒有權力開除表現極端不佳的員工,而必須每一件都報請法院裁決,這對行政效率與紀律維持會產生什麼影響?在這種情況下,憲法保障的是『處分的絕對歸屬權』,還是『程序正義與事後的救濟機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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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你好!這題你選了 (D),代表你對警察或消防人員受處分時的權益保障非常有正義感。許多同學會直覺認為「累積二大過就免職」似乎過於嚴苛,可能侵害服公職權;但事實上,根據 111 年憲判字第 10 號判決,憲法法庭認為警消人員的工作性質特殊,為了維持紀律與素質,現行考績法的免職規定是具備合憲性的。因此,(D) 選項的敘述是正確的論點,並非這題要找的「錯誤」描述。

行政懲處與司法懲戒的分野

這題真正的「錯誤陷阱」藏在選項 (C)。我們必須區分司法院掌理的「懲戒」與行政機關行使的「懲處」。依據司法院釋字第 491 號,行政機關得於合理範圍內,依法律規定對公務員行使懲處權(含免職處分)。只要免職處分的構成要件由法律明確規定,且踐行正當法律程序、提供受處分人行政爭訟的救濟管道,就不會牴觸憲法第 77 條有關司法院掌理懲戒的意旨。兩者是併行不悖的制度,並非只有法院才能做出免職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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