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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申論題 112年 [調查工作組]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一 題

富二代甲喜歡混夜店,見貌美女子便搭訕喝酒,某日見 A 獨自一人,便灌 A 不同種類的酒,趁 A 不勝酒力昏睡時,便攙扶其至汽車旅館對其性交,另架設手機錄下 A 女被性交的畫面及裸睡樣子。第二天甲食髓知味,又到夜店認識 B,酒後雙方合意至汽車旅館拍攝性愛照片。數週後甲的手機故障,至乙開設的手機行修理,乙見手機內的性愛照片及錄影精彩,遂上傳至其臉書供人觀覽炫耀。又因為乙女友 C 不久前與其分手,乙心中憤憤不平,便利用其熟稔資訊技術,將 C 的臉與手上性愛照片中女子的臉合成,製作 C 的裸照,再傳給 C 告訴她,如果不與乙重修舊好,將傳送到 C 所屬公司及家人。請問甲、乙的行為如何論處?(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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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核心為112年增訂的「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及妨害性自主罪之認定。考生應先區分甲「灌酒性交」究屬乘機性交或藥劑加重強制性交,再檢驗甲、乙二人針對「真實性影像」與「不實性影像」之攝錄、散布與偽造行為,最後論述乙持照片要脅他人之強制罪未遂或恐嚇危安罪之競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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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甲灌酒性交是否構成藥劑加重強制性交?甲、乙攝錄、散布與合成性影像之行為,如何適用新修訂之「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規定? 【解析】 壹、甲的行為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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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妨害性隱私與新修法
💡 掌握性影像新法與加重強制性交及電腦犯罪之競合關係。
  • 實務見解認故意灌酒使人陷於不能抗拒而性交,屬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4款之藥劑加重強制性交罪。
  • 新法刑法第319-1條至第319-4條規範攝錄、散布及製作不實性影像,需注意性影像之定義包含性交及足以引起性慾之裸露畫面。
  • 利用維修手機職務取得並散布他人秘密,涉及刑法第318-1條,與散布性影像罪(第319-3條)從一重處斷。
  • 使用AI或電腦合成技術製作不實性影像,構成刑法第319-4條,若伴隨恐嚇行為則與強制罪(第304條)想像競合。
🧠 記憶技巧:攝錄散造:攝錄(319-1)、散布(319-3)、不實改造(319-4)、營利加重。酒精視同藥劑,加重強制性交。
⚠️ 常見陷阱:容易忽略酒精在實務上被歸類為第222條的『藥劑』;在論述乙的行為時,常漏掉刑法第318-1條利用電腦維修職務洩密罪的競合。
妨害性自主罪 深度偽造(Deepfake)法律責任 電腦犯罪 想像競合與法條競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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