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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申論題 114年 [調查工作組]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二 題

甲為了個人留存欣賞,在未告知伴侶 A 的情況下,以手機拍下 A 正常換衣服時的全身裸體照片。不久,A 要求分手,甲心有不甘,便告知 A 自己握有 A 的裸照,如果 A 執意分手,就會把裸照公開到網路上供大家欣賞。此舉使 A 心生恐懼,便決定暫時不與甲分手。請問甲之刑事責任如何?(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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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偷拍裸照」與「威脅散布」,應立即聯想到112年增訂的「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專章。解題時需依序審查:1. 竊錄裸照是否構成第319-1條(並論述與第315-1條之競合);2. 威脅不分手是否構成第304條強制罪,並論述依第319-2條加重其刑之適用;3. 最後就兩罪進行罪數競合(數罪併罰)之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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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甲竊錄伴侶裸照及以散布裸照要挾不分手之行為,如何適用妨害性隱私專章之新法規定及相關罪名競合。 【解析】 壹、甲偷拍A全身裸照之行為,成立刑法第319條之1第1項未經同意竊錄性影像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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