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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申論題 114年 [調查工作組]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二 題

甲為了個人留存欣賞,在未告知伴侶 A 的情況下,以手機拍下 A 正常換衣服時的全身裸體照片。不久,A 要求分手,甲心有不甘,便告知 A 自己握有 A 的裸照,如果 A 執意分手,就會把裸照公開到網路上供大家欣賞。此舉使 A 心生恐懼,便決定暫時不與甲分手。請問甲之刑事責任如何?(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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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偷拍裸照」與「威脅散布」,應立即聯想到112年增訂的「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專章。解題時需依序審查:1. 竊錄裸照是否構成第319-1條(並論述與第315-1條之競合);2. 威脅不分手是否構成第304條強制罪,並論述依第319-2條加重其刑之適用;3. 最後就兩罪進行罪數競合(數罪併罰)之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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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甲竊錄伴侶裸照及以散布裸照要挾不分手之行為,如何適用妨害性隱私專章之新法規定及相關罪名競合。 【解析】 壹、甲偷拍A全身裸照之行為,成立刑法第319條之1第1項未經同意竊錄性影像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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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性影像犯罪與加重強制
💡 掌握新修法性影像定義,以及其在竊錄與強制行為中之法規競合。
  • 依刑法第10條第8項定義,裸照屬「性影像」,為性隱私專章之構成要件前提。
  • 未經同意竊錄性影像,依刑法第319條之1第1項論罪,優先於第315條之1適用。
  • 刑法第319條之2係加重處罰規定,行為人以性影像犯強制或恐嚇罪時應予加重。
  • 第304條強制罪與第305條恐嚇罪屬法規競合,恐嚇為手段,僅論以強制罪。
🧠 記憶技巧:先定性影像(10-8)、後論竊錄罪(319-1)、再論加重強制(319-2+304)、最後數罪併罰。
⚠️ 常見陷阱:答題時容易遺漏刑法第10條第8項的定義說明,或誤將第319條之2當作獨立罪名而非加重規定。
非公開活動與身體隱私部位 強制罪之違法性審查(手段目的關聯性) 法規競合之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 性隱私權之法益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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