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巡三等申論題
110年
[海巡行政]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二 題
甲邀約 A女至某山丘遊玩,於民國110年7月14日約9時許駕車接載A女,待A女上車後,提供備妥之奶茶供A女飲用,並事先加入短效型安眠鎮定劑(俗稱FM2)一顆,導致A女飲用後,陷入意識不清之昏睡狀態,甲將之載至「KK 汽車旅館」為性交行為,並持手機錄下其與A女性交過程,試問甲構成何罪?(25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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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遇此題應先將行為拆解為「下藥剝奪行動自由」、「違反意願性交」及「偷拍」三階段。重點在於辨析下藥性交是論以『乘機性交罪』還是『以藥劑犯之之加重強制性交罪』,並須敏銳察覺行為時(110年)與裁判時(現今)就『偷拍性影像』之新舊法比較(刑法第319-1與第315-1),最後依想像競合處理罪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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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甲下藥後為性交並錄影之行為,應如何適用加重強制性交罪與妨害秘密/性隱私罪,以及其行為時(110年)與裁判時之新舊法比較與罪數競合。 【解析】 壹、甲下藥並對A女性交之行為,成立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4款「以藥劑犯強制性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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