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12年
[行政執行官]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一 題
富二代甲喜歡混夜店,見貌美女子便搭訕喝酒,某日見 A 獨自一人,便灌 A 不同種類的酒,趁 A 不勝酒力昏睡時,便攙扶其至汽車旅館對其性交,另架設手機錄下 A 女被性交的畫面及裸睡樣子。第二天甲食髓知味,又到夜店認識 B,酒後雙方合意至汽車旅館拍攝性愛照片。數週後甲的手機故障,至乙開設的手機行修理,乙見手機內的性愛照片及錄影精彩,遂上傳至其臉書供人觀覽炫耀。又因為乙女友 C 不久前與其分手,乙心中憤憤不平,便利用其熟稔資訊技術,將 C 的臉與手上性愛照片中女子的臉合成,製作 C 的裸照,再傳給 C 告訴她,如果不與乙重修舊好,將傳送到 C 所屬公司及家人。請問甲、乙的行為如何論處?(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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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核心在於 112 年增訂的「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章」之適用。審題時應區分行為主體(甲、乙),並依時序拆解行為:甲的行為涉及乘機性交與竊錄性影像(區分舊法妨害秘密與新法性影像罪之特別關係);乙的行為涉及修手機洩漏秘密、散布他人性影像(散布猥褻物品與性影像罪之競合)、深偽合成不實性影像及恐嚇危安罪。涵攝時務必精準引用新修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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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刑法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章(112年新法)之適用,包含竊錄性影像、散布性影像、製作不實性影像,以及乘機性交、恐嚇危害安全與洩漏電腦秘密罪之認定與競合。 【解析】 壹、甲之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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