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三等申論題
111年
[調查工作組]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二 題
甲為 16 歲乙的指定監護人,甲心儀乙一段時日,某日乙請甲同意讓其動用自己的特有財產,購買高價首飾。甲明知該高價首飾就乙的日常生活而言,不但不必要且不相當,卻覬覦乙的身體,謊稱只要乙願意與甲發生性行為,甲願意同意乙的要求,雖然乙素來討厭甲,卻仍答應甲的交換條件,甚至在第一次兩人性行為後,乙竟不顧自己不喜歡甲的事實,積極與甲交往,希望藉由甲的資力讓自己有更好的生活享受。之後甲、乙發生第二次性行為時,乙詢問甲一起去購買之前所說高價首飾的具體時間,甲認兩人已為戀人,遂坦誠相告之前因為想與乙有親密關係,所以假稱同意,並說明該首飾非乙日常生活必要,不會同意乙購買,但日後甲會用自己的錢給乙添購高品質的生活物資。乙發覺自己被騙,非常生氣即刻與甲分手。乙以甲的長相與身形特徵向警局報案,冒稱自己遭到居家附近傳聞已久卻尚未落網之「蒙面狼」性侵。試問甲、乙的行為依刑法如何論處。(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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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重點在於「性交同意瑕疵(詐術)」與「權勢性交」之界線,以及「指定犯人誣告」的認定。首先確認乙已滿16歲,排除第227條適用;接著區分甲兩次性交的手段,第一次是利用監護權限作為交換,構成第228條,第二次則是單純金錢誘因的合意,不構成犯罪。最後檢驗乙的報案行為,提供特定特徵意圖使特定人受罰,構成第169條誣告罪,並注意其16歲的減刑年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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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甲以謊言及監護權限換取性交之定性(是否構成強制或權勢性交);乙以特定人特徵謊報遭他人性侵是否構成指定犯人誣告罪。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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