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11年
[檢察事務官營繕工程組]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二 題
二、甲為 16 歲乙的指定監護人,甲心儀乙一段時日,某日乙請甲同意讓其動用自己的特有財產,購買高價首飾。甲明知該高價首飾就乙的日常生活而言,不但不必要且不相當,卻覬覦乙的身體,謊稱只要乙願意與甲發生性行為,甲願意同意乙的要求,雖然乙素來討厭甲,卻仍答應甲的交換條件,甚至在第一次兩人性行為後,乙竟不顧自己不喜歡甲的事實,積極與甲交往,希望藉由甲的資力讓自己有更好的生活享受。之後甲、乙發生第二次性行為時,乙詢問甲一起去購買之前所說高價首飾的具體時間,甲認兩人已為戀人,遂坦誠相告之前因為想與乙有親密關係,所以假稱同意,並說明該首飾非乙日常生活必要,不會同意乙購買,但日後甲會用自己的錢給乙添購高品質的生活物資。乙發覺自己被騙,非常生氣即刻與甲分手。乙以甲的長相與身形特徵向警局報案,冒稱自己遭到居家附近傳聞已久卻尚未落網之「蒙面狼」性侵。試問甲、乙的行為依刑法如何論處。(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思路引導 VIP
本題測驗考生對性侵害犯罪體系與誣告罪的掌握。首先應注意乙已滿16歲,排除刑法第227條之適用;進而檢視甲身為監護人,以職權同意作為交換條件,是否該當第228條「利用權勢或機會」性交。其次,第二次性交因乙出於利益動機主動合意,無犯罪成立空間。最後,乙報案時雖稱「蒙面狼」,但刻意提供甲的具體特徵,應討論此種「隱含身分指向」之行為是否該當第169條指定犯人誣告罪,並切記補充乙適用第18條第2項之限制責任能力減輕事由。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爭點】
- 監護人以行使財產同意權為交換條件,使滿16歲之受監護人同意性交,是否成立利用權勢性交罪?
- 謊報遭虛構人物性侵,卻刻意提供特定人之具體特徵供警方查緝,應成立未指定犯人誣告罪抑或指定犯人誣告罪?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