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11年
[檢察事務官電子資訊組]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二 題
二、甲為 16 歲乙的指定監護人,甲心儀乙一段時日,某日乙請甲同意讓其動用自己的特有財產,購買高價首飾。甲明知該高價首飾就乙的日常生活而言,不但不必要且不相當,卻覬覦乙的身體,謊稱只要乙願意與甲發生性行為,甲願意同意乙的要求,雖然乙素來討厭甲,卻仍答應甲的交換條件,甚至在第一次兩人性行為後,乙竟不顧自己不喜歡甲的事實,積極與甲交往,希望藉由甲的資力讓自己有更好的生活享受。之後甲、乙發生第二次性行為時,乙詢問甲一起去購買之前所說高價首飾的具體時間,甲認兩人已為戀人,遂坦誠相告之前因為想與乙有親密關係,所以假稱同意,並說明該首飾非乙日常生活必要,不會同意乙購買,但日後甲會用自己的錢給乙添購高品質的生活物資。乙發覺自己被騙,非常生氣即刻與甲分手。乙以甲的長相與身形特徵向警局報案,冒稱自己遭到居家附近傳聞已久卻尚未落網之「蒙面狼」性侵。試問甲、乙的行為依刑法如何論處。(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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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與誣告罪之適用。首先,分析甲以監護權限作為交換條件騙取乙同意性交,應探討「動機錯誤(詐欺取交)」對性同意效力的影響,以釐清是否構成強制性交罪或利用權勢性交罪;其次,檢視乙以甲之特徵向警方虛構性侵事實,是否構成誣告罪,並注意乙年滿16歲之限制責任能力減輕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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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甲騙取受監護人乙同意性交之行為,是否構成強制性交罪或利用權勢性交罪?乙虛構事實向警察報案之行為,是否構成誣告罪? 【解析】 壹、甲第一次與乙發生性行為,成立刑法第228條第1項利用權勢性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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