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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11年 [檢察事務官財經實務組]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二 題

甲為 16 歲乙的指定監護人,甲心儀乙一段時日,某日乙請甲同意讓其動用自己的特有財產,購買高價首飾。甲明知該高價首飾就乙的日常生活而言,不但不必要且不相當,卻覬覦乙的身體,謊稱只要乙願意與甲發生性行為,甲願意同意乙的要求,雖然乙素來討厭甲,卻仍答應甲的交換條件,甚至在第一次兩人性行為後,乙竟不顧自己不喜歡甲的事實,積極與甲交往,希望藉由甲的資力讓自己有更好的生活享受。之後甲、乙發生第二次性行為時,乙詢問甲一起去購買之前所說高價首飾的具體時間,甲認兩人已為戀人,遂坦誠相告之前因為想與乙有親密關係,所以假稱同意,並說明該首飾非乙日常生活必要,不會同意乙購買,但日後甲會用自己的錢給乙添購高品質的生活物資。乙發覺自己被騙,非常生氣即刻與甲分手。乙以甲的長相與身形特徵向警局報案,冒稱自己遭到居家附近傳聞已久卻尚未落網之「蒙面狼」性侵。試問甲、乙的行為依刑法如何論處。(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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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與妨害國家法益罪章的經典爭點。對於甲,應先排除刑法第221條(因單純動機欺瞞不構成違反意願)及第227條(乙已滿16歲),並著重探討甲是否構成第228條「利用權勢性交罪」,且須區分第一、二次性行為中「權勢」與「同意」的因果關係是否中斷。對於乙,須辨析其提供特徵報案的行為,究竟屬於第171條未指定犯人之誣告,還是第169條指定犯人之誣告,最後不可忘記乙為限制責任能力人(16歲)的減刑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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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

  1. 甲以同意處分財產為條件騙取性交,是否構成刑法第228條利用權勢性交罪?
  2. 乙以甲的長相特徵報案謊稱遭性侵,構成刑法第169條誣告罪或第171條未指定犯人誣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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