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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巡三等申論題 114年 [海巡行政]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四 題

甲之父親生病長久未癒,經人指示去某宮廟找乩童乙求助,乙稱甲父是因得罪人遭人下藥報復,甲須與自己為性交始得破解。甲聽聞後希望父親早日康復,答應與乙發生性關係。請問乙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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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乩童宗教騙色」應立即聯想到「詐欺性交」在刑法上的定性。解題需分層次探討:首先,單純利用詐術使被害人因「動機錯誤」同意性交,是否符合刑法第221條的「違反意願之方法」?其次,檢驗乩童與求助者之間是否具備刑法第228條「醫療、救濟或相類關係」而構成利用權勢或機會性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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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 乙以宗教迷信之說欺罔甲,使甲為救父而同意發生性關係,此種「詐欺性交」行為是否構成刑法第221條強制性交罪或第228條利用權勢性交罪?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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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宗教詐欺性交之刑責分析
💡 區分「詐欺性交」與「強制性交」之強制程度差異及特定關係利用。
比較維度 刑法第221條(強制性交) VS 刑法第228條(權勢性交)
行為手段 強暴、脅迫、恐嚇、催眠等相當手段 利用權勢或機會(如扶助、照護)
被害人狀態 意思決定自由遭壓制 因特定身分關係產生依賴或管束
宗教詐欺評價 不構成(實務認屬動機錯誤) 可能構成(利用救濟/醫療相類關係)
💬詐欺性交不構成第221條,但若具備特定依賴關係,則依第228條處斷。
🧠 記憶技巧:先檢討221強制(手段須達強脅程度),再檢討228權勢機會(找特定身分關係)。
⚠️ 常見陷阱:容易將「詐欺(騙術)」直接等同於「違反意願之強制方法」。應注意實務認為詐欺僅屬動機錯誤,性自主權未遭完全壓制。
準強制性交罪之適用 妨害性自主罪之同意能力 權勢性交之監督照護關係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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