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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12年 [檢察事務官電子資訊組]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一 題

富二代甲喜歡混夜店,見貌美女子便搭訕喝酒,某日見 A 獨自一人,便灌 A 不同種類的酒,趁 A 不勝酒力昏睡時,便攙扶其至汽車旅館對其性交,另架設手機錄下 A 女被性交的畫面及裸睡樣子。第二天甲食髓知味,又到夜店認識 B,酒後雙方合意至汽車旅館拍攝性愛照片。數週後甲的手機故障,至乙開設的手機行修理,乙見手機內的性愛照片及錄影精彩,遂上傳至其臉書供人觀覽炫耀。又因為乙女友 C 不久前與其分手,乙心中憤憤不平,便利用其熟稔資訊技術,將 C 的臉與手上性愛照片中女子的臉合成,製作 C 的裸照,再傳給 C 告訴她,如果不與乙重修舊好,將傳送到 C 所屬公司及家人。請問甲、乙的行為如何論處?(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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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核心在於測驗刑法 112 年增訂之「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專章(性暴力防制法)。解題時應將甲、乙行為分開檢驗,針對甲著重於「灌酒性交」的定性(強制性交或乘機性交)及偷拍性影像;針對乙則需精確適用未經同意散布性影像罪、深偽性影像罪,以及後續要求復合之恐嚇強制行為,透過三階層論與競合關係得出最終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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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惡意灌酒致醉性交之定性,以及刑法第28章之1「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之適用與罪數競合。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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