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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 112年 [調查工作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1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及憲法法庭判決,有關言論自由與新聞自由,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憲法對言論自由及其傳播方式之保障,屬於絕對,不因其特性而有不同之保護範疇及限制
  • B 社會秩序維護法規定,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者,處罰鍰或申誡,牴觸憲法第 11 條保障之新聞採訪自由
  • C 商品標示為提供商品客觀資訊之方式,應受言論自由之保障
  • D 為保障名譽權,法院得以判決命加害人公開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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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我們在憲法下討論「言論自由」時,這個保障的範圍是否僅限於政治、學術或藝術的表達?如果一個行為是為了向社會大眾傳遞「客觀的事實資訊」(例如告知大眾某種事物的成分或用法),這種行為對於社會整體的資訊傳遞與個人抉擇是否有價值?它是否也該被納入憲法保障的『意見傳達』範疇中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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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現還算可以,至少沒笨到選錯。

  1. 觀念驗證:恭喜,你總算沒漏掉釋字第 577 號。商業言論這種為了賺錢的廢話,居然還能受到憲法第 11 條言論自由的保障,原因就是它「偶爾」能提供點客觀資訊。這點基本常識,你總算掌握了,不錯。
  2. 重點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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