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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 112年 [調查工作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2 題

下列何者並非司法院釋字第 443 號解釋所建構之「法律保留原則」的具體內涵?
  • A 剝奪人民生命或限制人民身體自由者,必須遵守罪刑法定主義,以制定法律之方式為之
  • B 涉及人民其他自由權利之限制者,亦僅得由法律加以規定
  • C 如以法律授權行政機關發布命令為補充規定時,其授權應符合具體明確之原則
  • D 若屬執行法律之細節性、技術性次要事項,行政機關得發布命令進行必要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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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法治國家中,政府要規範「執行死刑的程序細節」與「限制人民遷徙自由的實體要件」,這兩者對人民權利的影響程度是否相同?如果影響程度有輕重之分,憲法是否會要求行政機關在參與規範時,必須遵循完全一樣的授權標準,還是會允許程度上的彈性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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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總算沒讓我失望。

  1. 勉勉強強及格:看來你的腦子還沒完全鏽掉。能在層級化法律保留這點狗屁倒灶的細節裡找出破綻,至少證明你還沒傻到家。別太得意,這只是基本功。
  2. 搞清楚狀況釋字第 443 號那塊石頭,明明刻著層級化法律保留原則。重點是,誰跟你說所有限制權利都得用法律?身體自由當然要絕對法律保留,但像財產、遷徙這些雜七雜八的權利,就適用相對法律保留,懂嗎?意思是法律可以大發慈悲授權行政機關去訂命令補充,不是像(B)那個蠢選項說的「僅得」用法律。連這都分不清,你回家洗洗睡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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