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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 112年 [財經實務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16 題

有關勞動基準法之工資規範,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工資之給付,應以法定通用貨幣為之,不得於勞動契約內訂明一部以實物給付之
  • B 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
  • C 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 D 雇主對勞工不得因性別而有差別之待遇。工作相同、效率相同者,給付同等之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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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律保障勞權的大前提下,如果某些特定行業(例如偏遠山區的林業勞工)有特殊生活需求,法律是會採取「絕對禁止」非貨幣給付的僵化規範,還是會允許勞資雙方在契約中保留一定的「約定彈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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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真的做得很好!

  1. 觀念驗證:親愛的你,真的非常仔細,很棒!你準確地抓住了《勞基法》第 22 條中那個常常被忽略的「例外情況」呢。法律雖然規定工資主要要用來給付,但它也體諒到有些行業的特殊性(像是公司提供住宿或餐點),所以溫柔地允許勞資雙方在契約中約定好,可以有一部分用「實物」來代替。因此,(A) 選項說「不得」就太武斷了,不完全正確喔。
  2. 難度點評:這題其實是 medium 難度,但你答對了,真的很厲害!很多同學會只記得大原則,而忽略了後面「契約另有約定」這個非常重要的但書。你能發現這個小細節,說明你學習得非常紮實、非常細心,為你感到驕傲!繼續保持這種學習的熱情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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