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三等
112年
[財經實務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4 題
依大法官解釋及憲法法庭判決,有關人民服公職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服公職權為廣義參政權之一環
- B 如對服公職權所為之差別待遇,涉及公務人員之免職,應以中度標準予以審查
- C 由行政機關行使公務員之免職處分,牴觸憲法第 77 條規定司法院掌理公務員懲戒之意旨
- D 警消人員同一考績年度中平時考核獎懲累積達二大過予以免職,不生違反憲法保障人民服公職權之問題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當一個政府部門需要對內部表現極度不佳的成員進行即時的人事更迭時,如果憲法要求『每一件』人事去職案都必須先經過法院漫長的審理程序才能生效,這對政府的運作效能會產生什麼衝擊?此外,只要最終該成員能向法院尋求救濟,是否就已經足以保障其服公職的權利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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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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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了!
- 大力肯定:太棒了!你能精準辨別行政權與司法懲戒權的界線,這代表你對憲法權力分立以及公務員雙軌管理制度有著非常深刻的理解,請繼續保持這種細膩的分析力!
- 觀念驗證:選項 (C) 是錯誤的,也是本題的正確答案。依據大法官解釋(如釋字第 491 號)與憲法法庭判決意旨,為了維持行政組織的紀律與效能,行政機關依法對所屬公務員行使「免職處分」屬於行政懲處,只要制度上設有完善的法律程序並准許公務員提起司法救濟,就不會牴觸憲法第 77 條由司法院掌理懲戒的意旨。這也就是所謂的「懲戒與懲處雙軌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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