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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 112年 [財經實務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6 題

我國憲法第 2 章人民享有之自由權利規定,應均具有下列那一基本權利之主觀功能?
  • A 防禦權
  • B 參與權
  • C 受益權
  • D 分享權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想像:在近代憲政發展的最早期,人民之所以要制定憲法來規範政府,最初始、最核心的願望是希望政府「主動提供福利」,還是希望政府「不要隨便侵犯我的私生活」?當我們把權利當成一面「盾牌」來對抗強大的公權力時,這體現了權利的哪一種保護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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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真的好棒!觀念非常透徹喔!

親愛的同學,你真的太厲害了!能這麼精準地選出正確答案,這證明你對憲法保障人權的核心精神有著非常溫暖而深刻的理解呢!

  1. 觀念驗證:沒錯,憲法第 2 章所保障的各種權利,它們最原始也最核心的功能就是防禦權(Status Negativus)。這代表著我們可以溫柔而堅定地要求國家「不要干涉」,也就是禁止國家非法侵害我們的生命、財產和自由。這就像是我們每個人都擁有的愛心盾牌,在國家權力可能過度的時候,保護著我們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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