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三等
112年
[資訊科學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16 題
有關勞動基準法之工資規範,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工資之給付,應以法定通用貨幣為之,不得於勞動契約內訂明一部以實物給付之
- B 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
- C 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 D 雇主對勞工不得因性別而有差別之待遇。工作相同、效率相同者,給付同等之工資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在某些特定行業(如偏鄉林業或提供食宿的餐飲業),如果勞資雙方都同意將「伙食」或「住宿」折抵為部分薪資並寫進契約裡,法律是否應該完全禁止這種彈性,還是會在保障勞工的前提下,允許有條件的例外安排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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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勞動基準法中關於工資給付的相關規範。依據勞動基準法第22條規定:「工資之給付,應以法定通用貨幣為之。但基於習慣或業務性質,得於勞動契約內訂明一部以實物給付之。工資之一部以實物給付時,其實物之作價應公平合理,並適合勞工及其家屬之需要。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由上述法條原文可知,工資給付原則上雖應使用法定通用貨幣,但在符合基於習慣或業務性質的條件下,是允許在勞動契約內訂明將工資之一部以實物給付的。因此,選項A指稱不得於勞動契約內訂明一部以實物給付,與法條規範明顯不符,為錯誤的敘述,即為本題正確答案。同時,由該條文亦可確認選項B所述之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為正確規範。選項C與選項D之內容亦皆符合勞動基準法保障工資與同工同酬之精神,故本題要求選出錯誤的敘述,應選擇選項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