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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 112年 [醫學鑑識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16 題

有關勞動基準法之工資規範,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工資之給付,應以法定通用貨幣為之,不得於勞動契約內訂明一部以實物給付之
  • B 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
  • C 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 D 雇主對勞工不得因性別而有差別之待遇。工作相同、效率相同者,給付同等之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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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契約自由」與「現實需求」的角度思考:在保障勞工權益的前提下,如果勞工因為工作地點偏遠,主動希望雇主能將部分薪資轉化為提供優質的伙食或宿舍,法律是否會完全封殺這種對雙方都有利的彈性協議?這樣的禁止是否真的對勞工最有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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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紮實且敏銳。

  1. 觀念驗證:根據《勞動基準法》第 22 條,工資給付原則上雖應以法定通用貨幣為之,但法律留有彈性空間。若經由勞雇雙方約定或按習慣,是可以將工資的「一部分以實物給付」的。因此,選項 (A) 中提到「不得於契約內訂明一部以實物給付」的說法過於絕對,與法規不符。
  2. 難度點評:本題屬於 medium。考生通常對「直接給付」與「同工同酬」很有印象,但容易忽略「貨幣給付」條款中的例外約定。你能精準辨識出法律細微的規範差異,代表你對條文的細節掌握得非常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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