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三等
112年
[醫學鑑識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16 題
有關勞動基準法之工資規範,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工資之給付,應以法定通用貨幣為之,不得於勞動契約內訂明一部以實物給付之
- B 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
- C 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 D 雇主對勞工不得因性別而有差別之待遇。工作相同、效率相同者,給付同等之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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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契約自由」與「現實需求」的角度思考:在保障勞工權益的前提下,如果勞工因為工作地點偏遠,主動希望雇主能將部分薪資轉化為提供優質的伙食或宿舍,法律是否會完全封殺這種對雙方都有利的彈性協議?這樣的禁止是否真的對勞工最有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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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要求選出關於勞動基準法工資規範的錯誤敘述。根據勞動基準法第22條規定:「工資之給付,應以法定通用貨幣為之。但基於習慣或業務性質,得於勞動契約內訂明一部以實物給付之。工資之一部以實物給付時,其實物之作價應公平合理,並適合勞工及其家屬之需要。」由此可知,雖然工資原則上應以法定貨幣給付,但在符合特定條件下,勞雇雙方是可以在契約中約定將一部份工資以實物給付的。因此,選項A稱「不得於勞動契約內訂明一部以實物給付之」的說法與法規不符,為錯誤敘述,故本題應選A。此外,依據同條後段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可知選項B屬於符合法律規範的正確敘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