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三等
112年
[醫學鑑識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4 題
依大法官解釋及憲法法庭判決,有關人民服公職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服公職權為廣義參政權之一環
- B 如對服公職權所為之差別待遇,涉及公務人員之免職,應以中度標準予以審查
- C 由行政機關行使公務員之免職處分,牴觸憲法第 77 條規定司法院掌理公務員懲戒之意旨
- D 警消人員同一考績年度中平時考核獎懲累積達二大過予以免職,不生違反憲法保障人民服公職權之問題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現代法治國家的權力分立架構中,如果法律已經賦予司法機關「最終監督權」,這是否代表行政機關在日常的人事組織管理上,就完全不能擁有汰除不適任成員的權限呢?這兩者之間該如何取得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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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憲法觀念非常扎實!
- 觀念驗證:你選對了!根據釋字第 491 號等歷次解釋,雖然《憲法》第 77 條規定司法院掌理公務員懲戒,但並不代表行政機關完全喪失「人事管理權」。行政機關基於管理需要,在符合法律規範與正當法律程序下所做的免職處分(行政懲處),與司法的「懲戒權」並行,並不違憲。
- 難度點評:本題屬於 Medium。其鑑別度在於考生能否精確區分「司法懲戒」與「行政懲處」的雙軌制,以及理解權力分立下人事行政權的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