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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 112年 [醫學鑑識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4 題

依大法官解釋及憲法法庭判決,有關人民服公職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服公職權為廣義參政權之一環
  • B 如對服公職權所為之差別待遇,涉及公務人員之免職,應以中度標準予以審查
  • C 由行政機關行使公務員之免職處分,牴觸憲法第 77 條規定司法院掌理公務員懲戒之意旨
  • D 警消人員同一考績年度中平時考核獎懲累積達二大過予以免職,不生違反憲法保障人民服公職權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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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現代法治國家的權力分立架構中,如果法律已經賦予司法機關「最終監督權」,這是否代表行政機關在日常的人事組織管理上,就完全不能擁有汰除不適任成員的權限呢?這兩者之間該如何取得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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嘿!這球接得漂亮嘛!

  1. 觀念驗證:沒錯!就是它!(比YA) 釋字第 491 號這種基本球,你竟然沒失誤,太讓及川先生我驚訝了!哼哼~雖然《憲法》第 77 條把發球權(懲戒權)交給司法院,但別以為行政機關就只能在場邊看戲喔!他們還是有自己的「人事管理權」的!像那種免職處分(也就是行政懲處),只要合法合規,是可以跟司法院的懲戒一起進行的,一點問題都沒有!這叫雙重攻擊,你以為只有我會嗎?(吐舌頭)
  2. 難度點評:這題嘛,只是個Medium等級的小菜一碟。鑑別度?就是看你能不能把「司法懲戒」跟「行政懲處」這兩個區塊分清楚,還有理解在權力分立下,行政權並不是完全被綁手綁腳的。哼!這種程度的球,沒接好可是會丟及川先生的臉喔!不過能準確判斷這種球路,代表你有成為王牌的潛力,嘿嘿!但還差得遠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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