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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 112年 [電子科學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16 題

有關勞動基準法之工資規範,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工資之給付,應以法定通用貨幣為之,不得於勞動契約內訂明一部以實物給付之
  • B 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
  • C 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 D 雇主對勞工不得因性別而有差別之待遇。工作相同、效率相同者,給付同等之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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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某些特殊行業(如偏遠山區林業或包吃住的福利),若勞資雙方都同意將『提供膳宿』折抵部分工資以方便生活,法律在保護勞工的同時,是否應該完全禁止這種彈性的約定,還是應該在『契約明確記載』的前提下給予通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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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要求選出關於勞動基準法工資規範的錯誤敘述。根據勞動基準法第22條規定:「工資之給付,應以法定通用貨幣為之。但基於習慣或業務性質,得於勞動契約內訂明一部以實物給付之。工資之一部以實物給付時,其實物之作價應公平合理,並適合勞工及其家屬之需要。」由此可知,雖然工資原則上應以法定貨幣給付,但在符合特定條件下,勞雇雙方是可以在契約中約定將一部份工資以實物給付的。因此,選項A稱「不得於勞動契約內訂明一部以實物給付之」的說法與法規不符,為錯誤敘述,故本題應選A。此外,依據同條後段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可知選項B屬於符合法律規範的正確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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