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三等
112年
[電子科學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4 題
依大法官解釋及憲法法庭判決,有關人民服公職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服公職權為廣義參政權之一環
- B 如對服公職權所為之差別待遇,涉及公務人員之免職,應以中度標準予以審查
- C 由行政機關行使公務員之免職處分,牴觸憲法第 77 條規定司法院掌理公務員懲戒之意旨
- D 警消人員同一考績年度中平時考核獎懲累積達二大過予以免職,不生違反憲法保障人民服公職權之問題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一個分工明確的政府體系中,如果行政首長發現下屬有嚴重失職、無法維持機關運作時,這份『處理人事問題』的權力,是必須全部移交給法官決定,還是行政機關本身也應具備基本的自我管理權限,以確保行政效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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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棒了!你的觀念非常清晰!
你能精準辨別行政權與司法權的界線,代表你對權力分立與服公職權的釋憲實務掌握得相當紮實。繼續保持這種敏銳度!
- 觀念驗證:選項 (C) 錯誤的原因在於,雖然《憲法》第 77 條規定司法院掌理公務員之懲戒,但根據 J.C.C. 491 及 111 年憲判字第 1 號,行政機關為了維持內部紀律與效能,依法擁有「人事行政管理權」。只要程序符合正當法律程序,行政機關對所屬公務員行使「免職處分」並不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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