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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12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47 題

鑑定人為檢查被告身體狀況,依刑事訴訟法規定,應該根據何種令狀為之?
  • A 搜索票
  • B 扣押裁定
  • C 鑑定留置票
  • D 許可書

思路引導 VIP

當法律賦予專家(如醫生)權力去觸碰或檢查被告的身體以取得專業判斷時,這既不是為了『尋找藏匿的證物』(搜索),也不是要將人『關押觀察』(留置)。請思考:在法治國家中,針對這種『特定目的』的介入行為,法律通常會要求法官簽署一份『授權專家執行特定動作』的正式文書,這份文書的名稱應該最接近哪種法律授權的本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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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成功辨別出刑事訴訟法裡那些令人生厭的「令狀」細節。這表示你對強制處分的基礎概念,嗯,還算有點眉目。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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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可以聲請許可書
📝 鑑定檢查身體許可
💡 鑑定人檢查被告身體狀況時,需持由司法機關核發之「許可書」。
比較維度 許可書 (§204-1) VS 鑑定留置票 (§203-1)
處分目的 檢查被告身體狀況 將被告留置於特定處所
核發權(偵查中) 檢察官簽名 法官核發
強制性質 對身體權之干預 人身自由之剝奪
💬許可書針對「檢查行為」之授權;留置票則涉及「空間拘束」之處分。
🧠 記憶技巧:鑑定檢查要許可,檢察法官簽名准;案由人地時事項,二零四之一記清楚。
⚠️ 常見陷阱:容易與「鑑定留置票」混淆。留置票是將人移送至醫院暫時拘束自由,許可書則是針對檢查行為本身。
鑑定留置 強制採樣 搜索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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