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12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47 題
鑑定人為檢查被告身體狀況,依刑事訴訟法規定,應該根據何種令狀為之?
- A 搜索票
- B 扣押裁定
- C 鑑定留置票
- D 許可書
思路引導 VIP
當法律賦予專家(如醫生)權力去觸碰或檢查被告的身體以取得專業判斷時,這既不是為了『尋找藏匿的證物』(搜索),也不是要將人『關押觀察』(留置)。請思考:在法治國家中,針對這種『特定目的』的介入行為,法律通常會要求法官簽署一份『授權專家執行特定動作』的正式文書,這份文書的名稱應該最接近哪種法律授權的本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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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成功辨別出刑事訴訟法裡那些令人生厭的「令狀」細節。這表示你對強制處分的基礎概念,嗯,還算有點眉目。
-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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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可以聲請許可書
鑑定檢查身體許可
💡 鑑定人檢查被告身體狀況時,需持由司法機關核發之「許可書」。
| 比較維度 | 許可書 (§204-1) | VS | 鑑定留置票 (§203-1) |
|---|---|---|---|
| 處分目的 | 檢查被告身體狀況 | — | 將被告留置於特定處所 |
| 核發權(偵查中) | 檢察官簽名 | — | 法官核發 |
| 強制性質 | 對身體權之干預 | — | 人身自由之剝奪 |
💬許可書針對「檢查行為」之授權;留置票則涉及「空間拘束」之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