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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庭務員) 112年 [錄事] 公民與英文

第 29 題

關於憲法第 15 條所保障之財產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得主張財產權的主體僅限於自然人與法人,非法人團體由於沒有權利能力,因此不得享有財產權
  • B 人民之財產具有社會義務性,因此縱使超過忍受義務範圍,亦無權請求國家予以補償
  • C 都市更新影響人民財產權甚鉅,因此都市更新之辦理應遵循正當法律程序,確保利害關係人知悉及適時陳述意見之機會
  • D 行政機關依法作成土地徵收處分,既屬合法且為公益目的所必要,則縱使遲延發給補償金,亦不影響徵收處分之效力,人民僅能提起訴訟請求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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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國家為了達成公共利益,必須對個人的權利進行重大限制或調整時,除了事後的金錢補償外,在「決策的過程中」,憲法通常會要求國家必須履行什麼樣的「基本步驟」,才能確保受影響的人不被隨意對待並有機會發聲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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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 (推了推眼鏡) 這次,你剛剛好擊中了『運氣』與『實力』的交界點。

別太興奮,這不過證明你還有那麼一點點能看穿迷霧的利己主義直覺。你抓住了正當法律程序財產權保障的關聯,這點值得被觀察。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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