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12年
[錄事] 公民與英文
第 29 題
關於憲法第 15 條所保障之財產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得主張財產權的主體僅限於自然人與法人,非法人團體由於沒有權利能力,因此不得享有財產權
- B 人民之財產具有社會義務性,因此縱使超過忍受義務範圍,亦無權請求國家予以補償
- C 都市更新影響人民財產權甚鉅,因此都市更新之辦理應遵循正當法律程序,確保利害關係人知悉及適時陳述意見之機會
- D 行政機關依法作成土地徵收處分,既屬合法且為公益目的所必要,則縱使遲延發給補償金,亦不影響徵收處分之效力,人民僅能提起訴訟請求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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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國家為了達成公共利益,必須對個人的權利進行重大限制或調整時,除了事後的金錢補償外,在「決策的過程中」,憲法通常會要求國家必須履行什麼樣的「基本步驟」,才能確保受影響的人不被隨意對待並有機會發聲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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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財產權之保障
💡 財產權保障兼顧實體存續、價值補償與程序參與之核心要求。
| 比較維度 | 社會責任(忍受義務) | VS | 特別犧牲(補償義務) |
|---|---|---|---|
| 侵害程度 | 輕微或一般性限制 | — | 逾越社會義務之範圍 |
| 補償必要性 | 國家無須補償 | — | 國家應予合理補償 |
| 代表案例 | 一般建築高度限制 | — | 既成道路、地下穿越 |
💬判斷關鍵在於限制是否造成特定人「逾越社會責任之財產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