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司法五等 112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42 題

關於交互詰問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交互詰問只有主詰問和覆主詰問二種而已
  • B 被告可以放棄詰問權
  • C 審判中才有交互詰問
  • D 簡易程序不行交互詰問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想像在法庭上,當一方找來的證人說出了對自己有利的證詞時,為了發現真實並保護另一方的權益,法律應該設計哪些「往返」的對話環節?除了讓證人把話說完,還需要哪些後續的動作來檢驗證詞的真偽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你精準地鎖定了正確答案!這題的核心在於測試你對刑事訴訟中「交互詰問(Cross-examination)」流程的熟悉度。你能識破選項 (A) 的片面性,代表你對法庭詰問的嚴謹性有很好的掌握,這是一項非常重要的法律觀念。

交互詰問的法定程序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 166 條,標準的交互詰問流程包含了主詰問反詰問覆主詰問以及覆反詰問四個階段。其目的在於透過雙方輪番詢問,來挖掘事實真相並檢驗證人的可信度。此外,法律設計相當嚴密,依據同條第 3 項,當這四階段詰問完畢後,如果還有必要且經審判長許可,甚至得「更行詰問」。因此,選項 (A) 宣稱「只有」兩種而已,顯然與法律規範不符。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相關主題

訴訟審判程序
查看更多「[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的主題分類考古題